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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联络员工作规则

2009-06-29 08:49:00   来源:     阅读数:

惠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联络员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治市工作,促进党和国家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民主决策和依法办事,经惠州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建立依法治市工作联络员队伍,并制定联络员工作规则。
      一、联络员的组成
      依法治市工作联络员队伍由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和驻惠有关单位以及各依法治县(区)办公室各推荐一名副科以上干部组成。联络员由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惠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联络员证书》。
      二、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2、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热爱法制工作,熟悉本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
      4、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能够胜任依法治市的上下联络工作。
      三、联络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自觉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主动积极在本单位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依法治市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法律参谋。
      2、根据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积极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和参与制订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本单位抓好依法治市各项工作的落实。
      3、认真贯彻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4、了解掌握本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及时向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和经验材料。
      5、积极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承办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制度
      1、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依法治市工作联络员会议,听取联络员对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工作经验,部署依法治市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联络员每年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所在单位的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联络员所在单位开展依法治理重大活动,应及时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联络员每年必须向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5-7篇本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方面的信息。
      4、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络员履行职责,完成交办任务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其所在单位反馈,作为其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对优秀的联络员,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5、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联络员提供法治工作的有关信息,不定期举办联络员培训班,适当时侯组织联络员参加调研活动。
      6、联络员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必要时联络员可要求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帮助。
      7、凡通知联络员参加的活动,均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并说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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