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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证人出庭作证前先签保证书

2015-11-04 15:07:17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数:

当事人如实陈述、证人出庭如实作证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保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及证人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缺失,导致虚假陈述、虚假作证及作伪证的现象频现。日前,惠州中院在诉讼中实行保证书制度,切实维护诉讼诚信,促进审判的公正高效。

日前,在惠州中院民二庭审理的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结欠单》的损毁原因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为了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主审法官向证人口头释明了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向证人出具证人保证书,要求其当庭签署。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详细阐述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

“这份保证书是自今年2月份最高法出台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后,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统一制作的”,惠州中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解释》首次规定了民事案件证人出庭时应签署证言保证书,但是对于保证书具体内容和格式并未明确规范。为此,惠州中院民二庭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全庭讨论通过了证人保证书范本。该保证书范本中包括证人需填写的信息、需保证的内容等,并对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前、证人出庭作证前一律按范本签署保证书,促使当事人、证人在诉讼中更加谨慎陈述相关事实和证据,有效维护审判的公正高效。

该名负责人称,民二庭审理的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案件占较大比重,而上述案件的事实查明上经常出现难点。例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涉案重要证据送货单的签收人是否买方公司员工存在较大争议,实行证人保证书制度后,对买方员工进行调查时,基于对法律后果的畏惧,对法官的调查基本能如实回答,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如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的维修定损情况经常出现争议,通过推行证人保证书制度,法庭对涉案车辆的损坏维修状况等事实基本能查清,由此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基本都能息诉服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南方日报 记者/卢慧 通讯员/潘子璐 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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