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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清障行动”清理占位物品102件

2017-12-18 10:42:11   来源:东江时报     阅读数:

    惠州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多部门利用剪子、大锤等工具清理占位障碍物,释放了一大批公共停车位。
    《东江时报》记者刘豪伟 摄

        惠州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多部门利用剪子、大锤等工具清理占位障碍物,释放了一大批公共停车位。 《东江时报》记者刘豪伟 摄

  公共停车位被“雪糕筒”、车位锁等障碍物霸占,1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城管、特警等部门在惠城区桥西街道开展清障行动,对商家使用障碍物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并处罚。据统计,这次行动共清理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物品102件,其中废弃轮胎45个、“雪糕筒”25个,以及铁杆立柱、车位锁、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等,释放了一批公共停车位。

  从严处罚违法占道行为

  15日上午9时30分,联合执法人员来到惠城区麦地路、横江三路等交通繁忙路段,只见道路两侧商铺林立,公共停车位紧张,但个别商户门口还是摆放着“雪糕筒”、车位锁、铁桶、水泥墩等物品,将门口的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

  同时,还有少量电动车存在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出行的情况。对此类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和执法人员使用钢剪、大锤等工具依法将这些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物品给予收缴或拆除。

  “这些路段停车位本来就紧张,还被私自占有,经常转悠几圈还找不到停车位,希望有关部门严惩这些违法行为。”市民张先生认为,经过联合整治,现在惠城区临街商户违法占道经营、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放等现象有所好转,但此类情况容易反复,他希望广大市民及各商家自觉做到不霸占公共停车位、文明规范停车,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畅通、安全、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霸占停车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提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罚款,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路边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私自占有使用或取得收益,霸占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下来,惠州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在惠城中心区常态化开展清障行动,严厉打击私划停车位、私占公共停车位等行为。
       ( 东江时报记者刘豪伟通讯员邓闽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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