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

16岁签订房屋认购书是否有效?法官释疑

2017-11-23 16:39:51   来源:东江时报     阅读数:

  今年3月,现已20岁的小赵来到法院,请求解除2013年自己才16岁时与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月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双倍定金和赔偿款。日前,大亚湾法院审理了这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来,2013年11月12日,小赵从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楼宇认购书》,购买了一套房,约定成交总房价为39.2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在认购书签订当天,小赵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2014年1月6日,小赵到被告处协商签订合同事宜,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000元以及维修基金、契税、查档费、工本费、律师见证费,并向被告提交个人身份证。被告从小赵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得知其才16岁,尚未参加工作,因此,双方当天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原、被告仅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没有直接会面再次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2016年3月,被告将涉案房屋售与案外人。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双方以此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在签订认购书时,虽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且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处于效力待定状态。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诉请解除该认购书,视为原告以其行为追认该认购书,该认购书合法有效。由于预约合同即楼宇认购书所指向的标的房屋已于2016年3月另售第三人,该认购书已无法履行,因此法院对原告诉请解除该楼宇认购书给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原、被告双方既不积极处理认购书的效力问题,也怠于磋商签订商品房合同具体事宜,导致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过错相当,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也无权没收,应将原告所交定金退还。综上,被告共应向原告退还50396元。

  承办法官释法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订与自己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具有法律效力。(东江时报记者匡湘鄂 通讯员舒文)

版权所有:惠州市依法治市办公室 E-mail:hzfz@huizhou.gov.cn
制作维护:惠州报业传媒集团 今日惠州网
责任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不存在任何商业目的,
对本网站刊登的文章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