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30 10:45:16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数:
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 《关于取消惠州市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12家平价商店资格的通知》,决定对惠州市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12家平价商店给予 “摘牌”处理,原签订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及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终止,收回原市物价局颁发的平价商店牌匾。
此次被取消资格的平价商店包括11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1家药品平价商店。通知指出,鉴于这些平价商店目前的经营与管理状况已不符合开设平价商店的条件,根据《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上述12家平价商店资格。
记者了解到,我市对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监管,按照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违反规定和协议的平价商店予以淘汰。近年来,我市每年都会淘汰一批平价商店。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平价商店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平价商店管理有关政策,规范经营,优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稳定物价与让利惠民作用。
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久前曾发布通报称,截至今年6月31日,市区建成正常运营的101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参加了上半年的检查评估,其中35家被评为优秀,45家获评良好,20家被评为合格,1家被列为不合格。而在35家药品平价商店考核中,12家评为优秀,15家获评良好,8家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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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商店存在哪些情形会被“摘牌”?
据悉,主要包括以下8种情形: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经营的;
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不履行有关约定,或者已不具备平价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条件的;
销售商品缺斤短两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不服从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且属累犯的;
弄虚作假骗取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
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的;
以平价商店的名义进行其他不正当经营的。(惠州日报记者戴 建)